雄安新区优惠政策 河北雄安新区支持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总部企业创新发展的六条措施
创建时间 : 2023-09-16 10:24:09
河北雄安新区支持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总部企业创新发展的六条措施(一)中央企业以及世界500强(福布斯)、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等大型企业集团在新区疏解设立(含迁址或新设,下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实缴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二级、三级公司,上一年度在新区综合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可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党中央、国务院和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导小组确定向雄安新区疏解(含新注册)的央企总部,按综合型总部企业享受相关支持政策。(二)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根据实缴注册资本分档次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开办补贴,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给付。(三)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根据上年度综合贡献、经营情况、产业带动等情况给予专项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在新区的综合贡献。(一)向新区疏解(含新设立)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金融租赁(融资租赁)、消费金融、财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各类法人金融机构总部,可认定为金融总部企业。(二)经认定的金融总部企业,根据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的1%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补贴,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给付。其中,外资独资或控股(持股超过50%)法人金融机构,额外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一)向新区疏解属于国家“十四五”发展规划中的科技前沿攻关领域的科技型企业或研发机构,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常驻研发人员不少于30人,拥有相关高价值发明专利不少于10件,且市场估值不低于10亿元的,可认定为科技型总部企业。(二)经认定的科技型总部企业,根据实缴注册资本分档次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开办补贴,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给付。(三)经认定的科技型总部企业,在新区落地实施的相关科研平台或项目,鼓励积极申报科技部设立的“雄安新区科技创新专项”,对已获得国家科技专项资金支持的,新区财政按照1:1配套支持资金。(四)经认定的科技型总部企业,在新区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设备的推广和使用,通过省级以上认定的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河北省补贴的项目,按照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1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五)鼓励科技型总部企业在新区开展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对其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研发投入给予1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六)科技型总部企业获得国家级或省级产业专项基金、产业资本投资的,可根据企业意愿,由新区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按不高于已获得国家或省基金投资规模提供相应投资支持。(一)总部企业在新区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原则上不少于三年),按当年租金的30%给予三年补贴。综合型总部企业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他总部企业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二)未享受租房补贴的总部企业在新区首次购买办公用房的,按租房补贴同等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综合型总部企业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他总部企业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三)综合型总部、科技型总部企业需要过渡性办公用房的,可优先申请入驻政府产权物业办公空间,3年内免收租金。入驻政府产权物业办公空间的,不再享受第(一)(二)款规定的租房或购房补贴。(一)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研发人员经认定具有购房资格的,在新区购买商品住房,每人可享受最高100万元的购房补贴,每家原则上不超过6人。正式在册人员经认定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范围。总部企业引进来自在京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人才,按规定自落户新区或办理居住证之日起可按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申领专项住房补贴,补贴3年。(二)总部企业经认定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在新区综合贡献、创新示范等情况给予专项奖励,个人年度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三)总部企业的正式在册人员,参照疏解单位享受落户、子女教育、医疗、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等优惠待遇。(一)其他经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认定对新区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及高端高新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支撑作用的企业及机构可按照“一事一议”认定为总部企业,并享受相应的支持措施。(二)以上支持措施与国家、省、新区相关政策重复的,按照从优从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三)享受扶持的总部企业,须由上级企业出具在新区经营不少于10年的承诺书。(四)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根据上述支持措施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五)以上支持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投资雄安点击进入首页:雄安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