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6月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现就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一、为什么要修订《办法》?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参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3〕53号)要求,市食安办结合工作实际,起草并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了《办法》。 二、《办法》的编制依据是什么? 《办法》编制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三、《办法》中规定考核是如何组织实施的? 食品安全年度考核工作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安委”)统一领导。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受市食安委委托,会同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以下简称“相关成员单位”)实施考核工作。市食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四、《办法》规定考核内容有哪些?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推进、年度重点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状况等,同时设置即时性工作评价、加减分项及双倍加减分项。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设置要科学合理,重点突出,可操作、可量化、可评价、可区分,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五、《办法》规定考核程序是什么? 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年中督导、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年终评审、综合评议、结果通报等程序进行。 六、《办法》对考核评分是如何规定的? 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加分项分值不超过5分,即时性工作、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得分排在前8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A级;得分排在第9名及以后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B级。 七、《办法》规定考核等级下调一级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下调一级,最低降至C级:一是本行政区域(辖区)内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二是本行政区域(辖区)内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总监或安全员配备率较低、未有效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的;三是本行政区域(辖区)内存在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掺杂掺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四是本行政区域(辖区)内发生违法使用农药兽药导致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五是本行政区域(辖区)内发生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治不力导致食用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六是本行政区域(辖区)内发生校园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七是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或其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八是其他应当下调等级的情形。 八、《办法》规定考核等级为D级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D级:一是对本行政区域(辖区)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应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二是本行政区域(辖区)内发生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连续发生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三是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四是对本行政区域(辖区)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五是其他应当为D级的情形。 九、《办法》对考核结果运用是如何规定的? 考核结果作为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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